校发〔2018〕61号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已经学校本年度第27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
湖南师范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
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条 总体要求: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的基本素质
第四条 过硬的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五条 高尚的师德师风。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研究生指导工作;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六条 精湛的业务素质。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第七条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
1. 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育人全过程,贯穿到课堂教学、学术指导、实践指导、就业指导等环节。
2.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
3.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4.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致力于传播优秀的思想文化,引导研究生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思想的侵蚀;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党团活动。
第八条 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
1.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
2.按要求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认真编写教学大纲,遵守教学规范,创新教学模式,完善课程考核,不断夯实研究生知识基础;按要求组织课程考核,按时提交考核成绩。
3.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与学术交流活动(包括研究组会、学术沙龙、学术讲座等),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4.强化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结合研究生个人实际和学科发展前沿指导确定论文选题,严把论文政治导向,全程指导和督促研究生完成论文写作(论文开题后应每月定期督促指导研究生论文写作),组织开展论文开题报告会和论文答辩等。
第九条 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
1.鼓励和支持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推荐研究生到国内外一流高校和科研单位开展联合培养,不断提升研究生培养的国际化水平。原则上应支持和指导博士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一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硕士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一次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2.根据培养方案要求指导研究生完成实践环节,强化对研究生专业实践和教学实践的指导,鼓励研究生结合所学专业开展社会实践,鼓励并指导研究生参与研究生创新实践大赛、互联网+等创新创业比赛。
3.加强对研究生撰写学术论文训练,指导并积极推荐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督促指导研究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发表论文的相关要求。
4.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5.强化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加强与校外实践导师的联系,及时了解研究生专业实践开展情况,并对研究生专业实践进行评价。
第十条 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
1.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2.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3.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自信平等的开展国际交流,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4.教育研究生热爱集体、关爱他人、互助合作、乐于奉献。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与社团活动和校园文体活动。
第十一条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1.组织开展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2.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严把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关,确保研究成果的原创性。
3.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4.及时备份管理研究生科研实验数据和记录,客观公正确定研究生研究成果,维护研究生正当权益。
5.严格审核研究生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造假和学术不端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
1.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
2.强化研究生的纪律意识,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考勤考核。
3.指导研究生合理使用培养经费,确保培养环节落实到位;合理调配科研经费、学科经费等,支持研究生培养。
4.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助研岗位,为研究生开展研究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5.客观公正的推荐研究生参评各类奖助学金,激励与支持研究生更好的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
1.主动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尽力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
2.高度重视研究生心理健康,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及时了解研究生心理状况,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3. 建立健全多渠道师生互动机制,定期开展面对面谈心谈话活动;综合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传统交流方式,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
4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
5.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帮助就业困难学生实现就业。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的禁行行为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应践行“仁、爱、精、勤”的校训精神,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有关要求:
1.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的言行,不得传播宗教,不得宣传封建迷信思想。
2.不得在招生考试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泄漏考试内容。
3.不得违反教学规范,随意调课、停课和减少课时,不得私自请人代课。
4.不得以语言和行动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5.不得在培养过程中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人为障碍,降低或随意提高考核标准和毕业要求。
6.不得为研究生升学、就业、评奖、出国等开具虚假证明。
7.不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侵占研究生科研成果或者为未对科研成果做出实际贡献的研究生“挂名”。
8.不得索取和收受学生或者家长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得向学生额外收取答辩费、论文送审费等。
9.不得侵占克扣研究生奖助学金、科研项目经费等。
10. 不得指使研究生承担导师个人、家庭的私人事务,不得为私利安排研究生到公司提供技术、劳务服务。
11. 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2. 不得有其它违反师风师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有违反以上禁行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及取消导师资格处理;涉及违反校纪校规者,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的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完善考核机制。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年度考核制度,每年6月,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继续招收研究生;完善研究生教学评价制度,坚持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逐步加大研究生评价在评价体系中的比重;合理使用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作为招生资格、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
第十七条 完善督导机制。成立校院两级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对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进行全面督导。
第十八条 完善激励机制。设立“湖南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奖”,强化示范引领,对于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给予表彰与奖励,推广复制优秀导师、优秀团队的成功经验;设立“湖南师范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优秀成果奖”,鼓励支持研究生导师开展教育教改研究,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发展。
第十九条 完善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建立健全导师申诉制度,畅通导师意见表达渠道,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完善绩效分配制度,将导师指导研究生实际效果与绩效奖励挂钩,保障导师待遇;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行业企业实践,逐步实现学术休假制度;优化导师治学环境,不断改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
第二十条 完善选拔培训机制。不断完善导师遴选制度,坚持选聘标准,强化岗位意识,建设高水平导师队伍;建立校院两级导师培训制度,实行新导师岗前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导师培训和经验交流、研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